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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租赁行为,推动出租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出租的源头消除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三乡镇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惩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8日,中山市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消防等部门到白石村一工业园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发现,该园区的出租方对承租的12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出租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明晰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不了解。
检查发现,一家承租企业在厂房内违规储存约2吨的危化品,未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园区存在宿舍和生产车间在同一栋楼,消防通道堵塞等突出安全隐患问题。该出租方对承租的企业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只管收租,不管安全。出租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出租方某玩具有限公司被罚20000元人民币,出租方的主管人员曹某被罚5000元人民币。
中山市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提醒出租方,将厂房出租给企业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知悉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确保承租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期间,出租方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对承租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企业未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至镇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素材来源:中山市三乡镇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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