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租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租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企业厂房、标准厂房租赁行为,有效加强企业闲置厂房租赁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环保运营,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租用园区企业自有存量厂房、标准厂房的生产性租赁企业。
(一)出租企业要求。出租企业必须是园区引进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已完成园区税收考核,出租厂房已通过建筑工程、环保、消防、安全验收,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无产权和经济纠纷。
(二)租赁项目要求。租赁项目符合国家、园区产业政策和园区当前的租赁项目招商准入条件,与厂房生产条件相匹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要求,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指标要求,遵循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一)前期核查。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应告知拟租赁入驻项目准备租赁项目可行性报告,拟出租厂房竣工验收报告或房产证复印件,拟出租企业厂房的环保、安全、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批复等文件,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完成前期核查。
(二)工商注册。前期核查完成后,由拟租赁入驻企业准备工商注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核查通过的《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申请表》,向工商分局提出注册申请。工商分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注册。
(三)入驻投产。完成工商注册后,拟租赁入驻企业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应与园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落户合同。同时租赁企业须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安全“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严禁证照不全或注册地不在园区的企业私自租赁生产。
(一)由经济发展局定期对现有厂房出租情况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园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收集和反馈信息,加强对租赁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规范租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二)区安委办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区安委办要做好联合执法检查记录。
联合执法发现下列情形的,将严格依法处理:未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有偷逃税款行为的;未严格按照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私自改变项目生产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和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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